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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归什么法
卖*归什么法
卖*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被判刑
个体户李某(女,现年40岁),利用出租房开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并从中牟利。近日,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介绍、容留卖*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2年10月,李某开始在西峰区兰州西路附近租用一面铺经营起足浴店生意,并以该店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活动。每介绍、容留卖*女卖*一次,李某从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
期间,李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顾客”先后来到该足浴店,经李某容留、介绍,与两名卖*女进行了卖*活动,8月13日当晚,卖*女同一郑姓男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西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提供场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罪,且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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