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重庆市是不是出了一政策:国家以每平方米167元收回农村的破旧土房?

2.9月1日起老赖新政策

3.人大代表建议房产税从第三四套房开征,这一举措能否抑制炒房热?

现在重庆市是不是出了一政策:国家以每平方米167元收回农村的破旧土房?

重庆市人大办公地址-重庆市人大租房政策最新

没说具体补偿好多一个平方!但必须是要你申请了农转城才可以得这个!请仔细看下面的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 2010 〕 203 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 2010 〕 78 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三、关于户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员转户,户改后该户其余成员转户后作为整户退地享受相应补偿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前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不适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关政策,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后家庭其余成员全部转户的,家庭其余成员按整户退出时的规定获得相应退地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享受集体组织资产分配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五、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享受土地补偿权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六、关于已转户未退地居民土地处置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尚未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范围。但若其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按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按规定获得相应收益。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或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按当地流转市场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 七、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承包地处理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征地后剩余的承包土地,其原承包关系不变,转户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无偿收回。 八、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转户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户后,已进入企业工作的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九、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低保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前,在农村享受低保的,转户后在转户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征地补偿权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权。其个人征地补偿权保留至整户转户退出土地或实施征地时为止,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十一、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十二、关于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依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十三、关于符合租房转户条件群体转入集体户口的问题 租房转户应坚持在租房处入户原则,但为了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全市各城镇街道、农村乡镇设立集体户专户,承接租房入户和大中专学生转移落户。 十四、关于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父母及子女转户的问题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为城镇居民后,其父母、子女按照“三投靠”原则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 十五、关于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五年过渡期满后延续的问题 为保障转户居民的利益,使其顺利过渡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城镇生活,给予五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五年过渡期满后,转户居民已经成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再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十六、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供养标准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现行供养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制定。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正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十七、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承包地退出政策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是否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以其承包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为依据。对目前拥有承包土地、存在承包关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土地,没有承包关系的,或虽然参加了二轮承包,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已自愿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关系已终止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 十八、关于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进入敬老院后户口处理的问题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成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后,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九、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问题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补贴政策。“农转城”人员须持派出所出具的转户确认书和户口本、身份证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按照已有的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二○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12 月23 日 印发

9月1日起老赖新政策

“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具体如下:

01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02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19年(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尾号“9999999”的手机号以44.55万元拍卖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03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04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

(a)原阳县法院“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

(b)辉县市法院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c)郑州管城区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05

全面曝光措施

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河南多地法院开通此业务。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06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5.《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7.《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14.《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16.《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23.《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6.《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务之家

人大代表建议房产税从第三四套房开征,这一举措能否抑制炒房热?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十分庞大,最近几年的房地产涨价更是吸引大家的眼球,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有很大的泡沫存在,这点中国政府和经济学家都十分关注这一点。房地产市场要想健康发展,那么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国政府也在为此做巨大的努力,最近两会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度十分高,也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房地产市场的上涨,确实需要得到抑制。所以最近代表周学东提出建议房产税,征收的办法可以逐步的开始,小幅度的展开,从夫妻名下的第三四套房开征,我觉得这个建议有一定的科学性,也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为夫妻两人有三套房子的话,已经算是很多了,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房产。

目前来说中国的房子不是用来居住,而是成为很多人炒作发财的工具,这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因为个别人的炒房,引起中国大部分人买不起房子,这是一个巨大的矛盾和垄断,解决的办法自然是开始征收房产税,如果夫妻名下三四套房子开始征收房产税,那么会很好的抑制住房地产的投资热潮。

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很多发到国家早就开始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其中征收房产税是一个十分有效的办法,因为一旦夫妻的房产或者是某一个人的房产超出房产税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开始征收税费,这样可以给那些完全是炒作房子的人,以最大的资金压力,他们会很快的放弃自己的房产炒作。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目前就是一个不健康的炒作市场,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的进行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但是效果十分小,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控制炒作房产的手段,如果我国开始征收房产税的话,那么就会增加多套房拥有者的压力,同时房产税的征收树立一个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形象,这样在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之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会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