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租房公寓价格表-利津县租房公寓价格
1.东营住房补贴
2.东营市购房补贴政策
3.东营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
4.进东营需要报备吗
东营住房补贴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拟于11月1日起登记发放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营市“人才服务在线”购房补贴模块进行注册登记。
一、补贴发放范围
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4. 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5.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
6.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
二、发放通道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2022年11月1日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三、注意事项
1.本次补贴发放登记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
2.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3.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4.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5.联系电话:
社保卡问题咨询电话,0546-6378656、0546-6378657;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0546-6378978;
东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207360;
河口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3661609;
垦利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2521015;
广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6453336;
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56234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46-8325337;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0546-8019755;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社会事务科,0546-2622888;
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人事部,0546-8908102。
东营市购房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拟于11月1日起登记发放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营市“人才服务在线”购房补贴模块进行注册登记。
一、补贴发放范围
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4. 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5.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 6.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二、发放通道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2022年11月1日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三、注意事项
1.本次补贴发放登记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 2.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3.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4.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5.联系电话: 社保卡问题咨询电话,0546-6378656、0546-6378657;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0546-6378978; 东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207360; 河口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3661609; 垦利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2521015; 广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6453336; 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56234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46-8325337;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0546-8019755;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社会事务科,0546-2622888; 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人事部,0546-8908102。东营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拟于11月1日起登记发放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营市“人才服务在线”购房补贴模块进行注册登记。
一、补贴发放范围
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4. 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5.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 6.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二、发放通道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2022年11月1日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三、注意事项
1.本次补贴发放登记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 2.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3.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4.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5.联系电话: 社保卡问题咨询电话,0546-6378656、0546-6378657;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0546-6378978; 东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207360; 河口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3661609; 垦利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2521015; 广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6453336; 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56234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46-8325337;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0546-8019755;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社会事务科,0546-2622888; 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人事部,0546-8908102。进东营需要报备吗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拟于11月1日起登记发放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东营市“人才服务在线”购房补贴模块进行注册登记。
一、补贴发放范围
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4. 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5.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 6.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二、发放通道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2022年11月1日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三、注意事项
1.本次补贴发放登记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 2.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3.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4.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5.联系电话: 社保卡问题咨询电话,0546-6378656、0546-6378657;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0546-6378978; 东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207360; 河口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3661609; 垦利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2521015; 广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6453336; 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56234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46-8325337;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0546-8019755;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社会事务科,0546-2622888; 省黄三角农高区组织人事部,0546-8908102。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